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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流程中内控合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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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信贷业务
  • 内控合规风险
  • 贷前营销
  • 贷前尽职调查
  • 贷中发放
  • 贷后管理
  • 员工行为
  • 广告法
  • 捆绑销售
  • 虚假夸大宣传
  • 存贷挂钩
  • 征信查询
  • 用户管理
  • 合规管理
  • 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
  • 行踪轨迹
  • 通讯信息
  • 征信信息
  • 财产信息
全文摘要
课程深入分析了信贷业务流程中的内控合规风险,覆盖贷前营销至贷后管理及员工行为等关键环节。强调现代信贷业务需更加重视内控合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法律、合规及刑事问题。详细阐述了贷前营销阶段的法律法规约束,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广告法,特别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八项权利。同时列举了营销环节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如捆绑销售、虚假夸大宣传和存贷挂钩,以及征信管理中的问题,如未经授权的征信查询和违规使用征信信息。还提到金融机构员工可能触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调了处理客户信息的法律责任和合规要求。最后提醒金融机构注意新兴的直播营销风险,避免虚假宣传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整体而言,本次分享旨在增强金融机构及其员工的内控合规风险意识,以防范潜在的法律和合规风险。
章节速览
  • 00:06
    银行信贷业务流程中的内控合规风险解析
    课程主要聚焦于银行信贷业务流程中的内控合规风险,分为五个方面:贷前营销阶段、贷前尽职调查、贷中发放和支用、贷后管理及员工行为风险。区别于传统的客户信用风险关注点,本课着重分析因未按章操作而给信贷人员及银行带来的法律、生育、合规及刑事风险。贷前营销阶段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约束,与贷前尽职调查阶段的法律法规约束不同,因此需要单独解析。
  • 03:12
    信贷业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常见违规案例
    课程详细阐述了信贷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重点介绍了消费者拥有的八项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信息安全权。指出这些权利不仅适用于银行的负债业务,也完全融入了信贷流程。此外,通过近期违规案例分析,揭示了信贷人员在营销环节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捆绑销售、虚假夸大宣传和存贷挂钩,这些行为分别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最后,强调了监管部门对这些违规行为的严格查处,提醒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合规管理。
  • 07:54
    信贷业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常见违规案例
    对话详细阐述了信贷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重点介绍了消费者拥有的八项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信息安全权。讨论指出,这些权利不仅适用于银行的负债业务,也完全融入了信贷流程中。通过具体违规案例,如捆绑销售、虚假夸大宣传以及存贷挂钩等问题,说明了信贷人员在营销环节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强调了监管机构对这些违规行为的严格查处。
  • 12:49
    银行征信管理及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常见违规问题
    讨论集中在银行征信管理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明确告知不良信息提供对象、超期处理征信异议申请以及在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特别强调了监管对于征信异议处理时间的要求(20天内回复)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银行在客户信息收集和使用方面的合规挑战,提到了违规可能导致的民事纠纷、客户投诉以及监管处罚,甚至触犯刑法的风险。
  • 16:02
    银行行长非法泄露客户信息被判刑
    某银行行长为拓展业务,将贷款客户的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给装修公司老板,虽非买卖个人信息,但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此外,违规保存和通过互联网传送大量客户信息同样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客户信息保管和传输的合规性的重要性。银行定期进行客户信息保管的检查,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规使用。通过互联网邮箱传递客户信息存在极大风险,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甚至触犯刑法。
  • 18:52
    金融机构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风险与法律责任
    在银行信贷和客户信息管理过程中,员工容易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罪名规定于刑法第253条。情节严重者,如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或非法获取出售行踪轨迹、通讯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特别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金融机构员工,获取并提供50条以上敏感信息或2500条以上非敏感信息,即构成情节严重。立法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更为严格,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 22:35
    金融机构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规行为
    金融机构员工不仅被禁止出售或提供客户个人信息,还被警告不得在网上论坛买卖非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员工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在平台上注册以获取新人福利的行为,如羊毛党薅羊毛,也被视为违法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即便不涉及银行内部客户信息,也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
  • 24:47
    银行直播带货贷款的风险与监管
    近年来,银行通过抖音等平台开设账号进行直播卖贷款的行为逐年上升,引起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22年底,金融行业的企业账号同比增长了35%以上,粉丝量也逐年增加。然而,这种营销方式也存在若干风险点,包括虚假或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偷换概念和简单的比价,以及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不足。为避免这些问题,建议有意进行直播带货的金融机构参考《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宣传真实、准确,避免误导消费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
思维导图
原文
大家好,我叫周杰,之前在某一家银行从事过信贷业务,包括合规管理。今天上午,想跟大家分享一下信贷业务流程的内控合规风险。这节课,跟大家分享的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贷前营销阶段;第二个方面,是贷前尽职调查;第三个方面,是贷中发放和支用;第四个方面,是贷后管理;第五个方面,是跟大家介绍一下信贷业务流程中的员工行为。
这节课,跟之前我们大家可能(比如做信贷业务的)关注的是客户的信用风险不同,这一节课,主要还是突出整个在信贷流程中的内控合规风险缺失,给我们信贷人员,或者是给我们整个银行,带来的一些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包括给员工带来的一些刑事风险。我们今天这节课,主要是突出这个方面。
好,也就是说,过去我们讲信贷,主要突出这个客户的信用风险,那么今天这节课,我们审视自己,审视自己,看自己问题出在哪,由于我们自身没有按章操作,那么给我们自身也好,给我们银行也好,带来的这种风险。
那么我们看一下,信贷流程中的一些关键的风险部位、关键的风险点,有以下几个方面,比如贷前投前营销、贷前尽职调查,然后贷中、贷后,以及在整个流程中,因为员工的自身行为带来的一些风险,这都是关键的点。
我们先看第一个部分,就是贷前营销。贷前营销这一部分,我们为什么和这个贷款尽调分开来跟大家解析呢?是因为贷前营销这个环节,我们所受到的法律法规约束,和贷前尽职调查不太一样。这一部分,贷前的营销,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广告法》,包括之前银保监(现在金管局)的 “7 不准 4 公开” 这一类规定。然后还有客户信息收集,一个是贷前营销,另外是客户信息收集这一块,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法》《消保法》,包括《刑法》《征信管理办法》。整个贷前营销和我们所说的贷前尽职调查,所受到的主要法律法规约束不太一样,所以,我们单独的把贷前营销这一部分,给大家拎出来,专门做一个解读。
好,我们看这个,信贷人员平常可能不是太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里边,跟大家也分享一些知识点,就是我们常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那我们保护什么呢?主要保护消费者 8 项权利。这 8 项权利主要有:客户(金融消费者)有八项权利,第一个是知情权;第二个是自主选择权;第三个是公平交易权;第四个是财产安全权;第五个是依法求偿权;第六个是受教育权;第七个是受尊重权;第八个是信息安全权。
这 8 项权利,不光是我们营业机构的负债业务需要关注(前台营业的负债业务需要关注这 8 项权利),实际这些权利,也完全融合到了我们信贷整个流程里边,下面会跟大家一一分享。
我们先看营销环节,营销环节的宣传,这几个都是近年的违规案例,因为内控合规管理的缺失,遭到监管处罚或者是通报。这里边在营销环节,信贷人员容易违规、容易被监管检查发现的有几个方面:
比如说是捆绑销售,捆绑销售主要是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比如我们在办个贷的情况下,明明是我们的抵押物比较充实,但是我们有时候会搭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还是银行,而且这个保险费还让客户承担,这是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这是不允许的。
第二个,在营销环节,有可能是虚假夸大宣传,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某一个银行,在他的微信公众号宣传年化利率低于 7.2%,但实际算下来,客户实际承担的贷款的综合资金成本,最高达到 18%,是宣传利率的 2.5 倍,而且在整个的过程中,客户很少能享受到他所宣传的最低利率。所以这个除了年化利率与实际不符合外,另外,还有一些银行在宣传过程中,没有按照监管的要求,把贷款利率用年化利率表示,有的银行宣传日利率,然后以客户贷款 1 万块钱为例,说每天交的利息是多少,这样会误导客户,我们的信贷客户会觉得这个利率很低,实际如果化成年化利率,那会很高,这属于宣传虚假宣传。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存在存贷挂钩。之前的监管部门有明令禁止(“七不准” 里边),就是不允许银行存贷挂钩,这个影响了客户,侵犯了客户八项权利中的公平交易权。这两年有监管处罚的案例,比如说某家银行,有存贷挂钩的问题,他要求借款人以办理本行结构性存款、定期存单,还有预存还款保证金等等有这样的要求。比如说,给予某一家借款企业 3000 多万的额度,那么要求客户必须有 2000 万在我们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
这一方面就是在我们营销环节,捆绑销售、虚假扩大宣传、存贷挂钩,这都是监管严查的地方。
我刚才说的,除了我们在宣传上面,营销这种过度的虚假侵犯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包括捆绑销售,那么征信也是我们信贷人员在征信管理这一块的查询、管理应当注意的。
那么征信查询,因为我们现在做信贷业务,要查询客户的征信,所以这一块监管有几方面的要求,我把这个里边重点容易遭到监管处罚的部分,还有容易引起客户跟我们银行有纠纷的地方,跟大家做一个分享。
这几年在征信管理这个环节,监管处罚的原因主要包括:比如说用户管理不规范,没有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越权查询(前几年这个问题比较突出,经过这几年的治理,没有授权去查客户的征信这个问题已经比较少了);还有就是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变动,没有及时备案。
跟大家说几个实际的案例:征信查询以后,虽然征得了客户的授权,但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比如某家银行,他们的个人消费贷款,经过授权查询,但是本来是为了发放消费贷款查询征信,却根据客户的征信查询结果,向客户推荐了信用卡,遭到客户的投诉,像这一类也会遭到监管的处罚,这家银行被罚了 200 多万,个人一些负责人被罚了 10 万块钱。
还有一种,除了刚才说的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还有擅自衍生使用。某一家机构对客户的消费和征信做了一个信用评价,就是查询完客户的征信以后,又根据客户在平台上的消费金额,进行综合评价(与征信综合),把这种评价提供给其他的银行,让这些银行给一些小业主、小企业主贷款,最后也遭到了监管处罚,这就是擅自衍生使用。
还有违规查询,我们在系统设置的过程中,批量查询名单没有及时剔除已经结清贷款的客户,结果导致了违规的查询。
另外在管理方面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们银行贷款逾期以后,要把不良的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的不良信息,但是大家应该注意,对数据库提供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应该告知客户(即使客户已经成为不良,我们要把这个数据对外提供,也必须告知)。
我们这里边有一个案例,就是有一个中级法院 20 年的判决书,某家农商银行没有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向征信机构提供某某某的不良信息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协助冯某消除不良信息,这是一个真实的判例,它违反了我们征信管理条例(有一个条款规定,如果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用告知的那种情况)。所以我们在提供给相关数据库个人不良信息时,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必须明确告知会把什么不良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者其他的数据库,另外,在不良信息产生以后,对外提供不良信息之前,必须向客户进行告知,不能都提供过以后再告知,要把握好这个时间段。第三点,是要明确告知不良信息的提供对象,比如是提供给征信机构,还是其他的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些都是工作中容易不注意的地方,会引起民事纠纷。
那么我们怎么告知呢?有一些银行会采取一些比如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给客户。
刚才说了,我们在征信的查询、使用,包括不良信息处理,还有一点,就是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超期处理征信异议的申请,这也是我们工作中不注意的地方,往往会引起客户的投诉,最后招致监管处罚。
这里边有一个案例,是人行对某一家银行进行征信管理条例的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我们一家银行在处理一个个人客户的征信异议期限上违规了,最后给出了一个罚单。
大家看一下,五月十号,马某(一个客户)向一个支行在信用报告中对相关的征信信息提出了异议,之后,从 5 月 10 号开始,5 月 16 号一直到 7 月 10 号,马某才领取了异议回复函。在这个过程中,经过内部一系列的处理,超过了 20 天(监管要求,征信管理条例要求是 20 天,如果客户提出了异议申请,我们要在 20 日内进行核查和回复),这家银行超期处理了这个征信异议的申请,最后也是被监管检查发现。
刚才说的是征信,另外还有一点,我们在前期做尽调等工作时,对客户的信息收集和使用,也会存在一些违规的地方。特别是这几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以后,很多银行因为对客户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之间的共享、调阅使用,经常出现这样的处罚案例,包括一些帮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信息收集使用这方面出现的违规比较多,有的甚至触犯了刑法。
我们看一下违规的使用,这里边有一个非法泄露案例。某一家银行的支行行长,为了拓展业务,把本行贷款客户的一些信息给了一个装修公司的老板,他的本意是想让这个老板在做装修业务时候,也帮着推荐银行的业务,出发点是好的,他不是为了买卖个人信息,但是这样等于违法泄露了客户的信息数据,最后这家银行的行长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这属于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罪名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就属于违法犯罪了。
除了这种后果比较严重、触犯刑法的情况,我们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些比如违规保存,比如在单位的电脑上(或互联网电脑上)保存大量的客户信息,另外员工之间通过互联网电脑进行传送,这样往往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一方面造成泄露,另外我们这种保管、传输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内部传输途径渠道不合规,包括不同部门之间的共享,这里边都要设置一定的权限、访问权限,还有传输途径,以及保管的载体,都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所以,这个个人客户的信息,咱们信贷客户这种信息的保存,也是个关键的点。一些银行都会每年定期地对这个客户信息的保管,进行一个定期的、常态化的检查,这个也需要大家关注。只要是涉及咱们一些信贷客户的信息,都是需要按照规定去保管的。保管的地方、怎么使用,这里边如果违规传递(刚才跟大家说了,通过互联网邮箱去传递),这都是非常危险的做法。搞不好,会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
这是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面。这里边,跟大家再专门介绍一个和我们银行员工在信贷客户信息收集方面,容易触犯到的刑法里面的一个罪名。这个罪名,特别是我们在(不光是前台,不光是前台的负债业务,实际我们在信贷的整个管理过程中)也会碰到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我们《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里面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这里边大家可以看一下,什么属于情节严重:比如出售、提供了个人的行踪轨迹,被他人利用犯罪的;或者我要说几个和咱们相关的,非法获取、出售行踪轨迹、通讯信息,这些都是敏感信息,包括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我们金融机构员工就容易获取客户的这些信息。那么这里边大家看,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 50 条以上的……
好,我们再看第五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个人信息,5000 条以上的……
对于一般的公民来说,出现这种行为,就是可以立案,或者是触犯了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这个条款里边有一个第八条,是对我们金融机构有一个更特殊的要求:比如说我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数量,达到上面刚才说的这几个标准一半以上的,这也触犯了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说其他公民在网上非法买卖、出售、获取 50 条以上,才触犯了情节严重;或者其他不是敏感信息,5000 条以上且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可能就触犯了情节严重。那么对于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来说,我们属于在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然后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达到了一半的标准(比如人家 50 条触犯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金融机构员工来说,提供 25 条;不是敏感信息的是 2500 条,非法所得 2500 元),就属于这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看出来,立法对我们更严格,比一般公民的标准少一半内容,因为我们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这就是说,我们触犯情节严重比其他公民的处理更重、处罚更重,就是想表达这个意思。
讲到这,也跟大家再补充一点。我们金融机构的有一些员工,可能大家平常每年都有常态化的合规、案防的教育,很多员工都知道我们不能出售、提供客户的信息。但是这几年有一些案例发现,我们的员工虽然不是把我们银行自己客户的信息提供或者出售,但是他在网上,在一些论坛上,去买卖其他非银行客户的信息,这也是触犯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了刚才说的这种买卖,还有员工不光是买卖,还有在网上(比如不是为了买卖赚差价,而是买了其他公民的信息,拿来以后不买卖,然后在一些平台上,比如一些 APP 平台上)进行绑新。现在很多平台,比如淘宝或者京东,有一些新人福利,新人会有一些红包、一些优惠力度的产品或者政策。现在很多人,包括一些银行员工,还有市面上专门有一群被称为 “羊毛党” 的人,只要有上新、有薅羊毛的机会,就有一个产业链。有些员工不小心就陷进去了,这也属于(虽然不是用的咱们银行内部客户的信息,但是在外边刚才说的这种渠道上)进行买卖或者注册绑新,到一定程度以后,都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刚才是给大家分享了信贷的营销、征信、个人信息的收集、客户的信息收集等方面的内容。最近这几年,在营销这个环节又有一些风险点:就是我们现在有些银行在网上,比如在抖音开账号,在网上直播卖贷款,这也曾经引起了一些热议,我们到时候播放一下相关视频。
这里边大家可以看出来一些数据:比如说截止到 22 年底,我们看整个金融行业的企业账号,比同期增长了 35% 点多,说明这个行业通过直播带货(银行通过直播带货)的行为还是逐年上升的。这一块的粉丝量也特别多,也是逐年上涨,关注人数比较多。
如果这以后是一个趋势的话,我们直播带货也是有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约束的。这里边跟大家说,如果有些朋友想直播带货,有几个文件大家需要关注一下,比如可以参考《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还有一些《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这是个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出来以后,还没有见到正式的发文),以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我建议如果有意搞直播带货的,需要看一下、了解一下这些文件。
这里边有几个风险提示,也跟大家分享一下:就是直播带货的时候,坚决要避免虚假或者扩大宣传。比如我们经常会说的 “我们这个贷款几秒到账”“最快几分钟”“免息”“首月仅需几元” 等等,这一类表述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一些误导。比如说 “免息” 或者 “最高保障几百万的保障”,都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误导很多消费者,他们实际难以达到符合我们广告宣传的这些免息条件,这就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些偷换概念、简单的比价。比如在直播营销广告中,应以万元借款需要支付的日利息来计算,来强调贷款的费率低,这也会导致消费者对借款的成本产生错误的认识。
还有一些常见的问题,比如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或者提示不到位。存在的一些金融产品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没有用显著的方式来提示消费者,这也是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会让消费者购买了和他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
这些是我们应当引起大家关注的,如果大家以后要从事直播贷款的话,可以参照这几个文件,这是几个关键的风险点,在此给大家做一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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