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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保理合同要点解读

价格: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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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刘 进 一

•  北京大学金融法博士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曾就职于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

•  拥有十余年金融法律领域实战经验

 

课程亮点

1、以案说法:结合真实法律判例予以解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2、精准聚焦:聚焦《民法典》颁布后保理业务规范的变化与注意要点。

3、指导实践:结合保理业务开展中典型的法律风险,给出针对性建议。

 

你将获得

1、把握变化:把握《民法典》中关于保理业务规定的新变化,理解其要义。

2、洞悉风险:联系保理业务实践,提炼保理业务面临的常见法律风险。

3、掌握对策:掌握新形势下保理业务开展的风险防范要点。

 

课程内容

《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共设置了九个条款,至此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之身份进入了有名合同的行列。本课程将逐一对此进行解读:

1、保理定义之争:保理服务内容只要有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中的一项即可认定为保理合同,保理商还可在此基础上添加资信调查与评估、咨询等其他服务内容。

2、如何理解未来债权: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基础合同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则可视为未来债权。

3、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民法典》中规定的内容是保理合同的“常素”,但无需全部具备,保理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4、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虚构应收账款的,除保理人明知虚构的情形外,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

5、保理人表明身份的义务:若债务人无视债权转让通知,则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

6、基础交易合同的变更对保理人的效力: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变更基础合同的,若变更对保理人有利则有效,反之不然;基于正当理由协商变更基础合同的,即使变更对保理人不利,仍对保理人发生效力。

7、保理中的追索权:

序号

比较项

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

无商业纠纷情况下的追索对象

可以向债务人、债权人追索

只能向债务人追索

超过融资本息和费用后余款的处理

返还债权人

无需返还债权人

8、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

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

均未登记的,按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的先后顺序。

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

9、保理合同与债权转让:保理商要注意审核基础合同有无限制债权转让、从权利是否随主权利一并转让的规定,此外对防范债权抵销的法律风险的方法予以阐述。

 

适合人群

银行风险管理人员:了解《民法典》下保理业务规定新变化,防范常见风险。

银行对公客户经理:把握保理业务规定新变化,明确合规展业方向。

银行理财经理/投资顾问:拓宽知识边界,储备谈资,为公私联动奠定基础。

保理行业从业人员:了解《民法典》下保理业务规定新变化,洞悉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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