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保证期间与风险管理
在民法典中,保证期间被定义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被视为除斥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此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