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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与应对(下)

价格: ¥130
学时数: 完成学习,可获得继续教育 1.5 学时 此课程不能申报CTP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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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保证期间
  • 风险管理
  • 民法典
  •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最高额保证
  • 保证责任
  • 债权人
  • 债务人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般保证
  • 保证期间起算
  • 债权确定
  • 担保责任
  • 最高额抵押
  • 决算期
  • 债务履行期
  • 银行风险防范
全文摘要
在银行风险管理中,保证期间作为确定保证人责任的固定期限,在处理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扮演关键角色。保证期间不同于可变的诉讼时效,属于不可延长的除斥期间。当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相同或早于后者,视为无约定,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额保证的特殊性在于其对连续债权的保证,需设定最高额和期限,债权确定日和保证期间起算点的确定成为关键。通过案例分析,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起算点可能导致债务违约时的责任争议。为规避风险,建议银行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每笔债权的保证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推荐设定为三年,以确保在债务违约时能有效追索保证人责任。
章节速览
  • 00:06
    民法典中的保证期间与风险管理
    在民法典中,保证期间被定义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被视为除斥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此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02:15
    最高额保证的定义、作用及民法典相关规定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未来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在一定期限和最高额限度内提供保证,旨在节约交易成本。民法典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或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确定之日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则,包括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等情况。
  • 05:21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起算方式解读
    对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起算方式的解读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如果有约定则遵循约定;其次,如果没有约定,且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在债权确定日之前届满,则从债权确定日起算保证期间;最后,如果没有约定且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在债权确定日之后届满,则从最后一笔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此外,还详细解释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并通过实例和图表说明了不同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 11:22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间计算及风险防范
    讨论了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根据不同的保证期间约定,如何计算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在约定不明确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各笔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以此降低银行的法律风险。
思维导图
原文
好,下面我们来看第十四章:保证期间计算与银行的风险管理。《民法典》对于保证期间是这样规定的: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它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也就是说,它跟诉讼时效不一样。诉讼时效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时效,它是可以中止、中断、延长的;而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这是一个很短的时间,所以在保证期间的约定上,要注意技巧,别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前或与之同时届满,因为规范的约定是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下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是保证期间的基本规定。
保证责任免除方面: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对于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以及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免除等方面的区别,要加以注意。
下面第 54 个问题:难点解读 ——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通过前面的制度规定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关键是最高额保证,前面我们也讲到了最高额担保。那么,什么是最高额保证呢?最高额保证就是债权人对于未来可能会连续发生的债权,保证人对债权人未来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可以设定一个期限,也可以设定一个最高额,在这个最高额的限度下来提供保证,这就是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为什么要有这样一种合同呢?为什么不分别签呢?因为它可以节约交易成本,直接约定好在未来的一定期间、一定额度范围内,对持续发生的债权都可以提供担保,这就是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中,债权人还可以是非特定的。以前那些网贷平台,平台可能会找一个保证人出一个最高担保函,即凡是在平台上放贷的出借人,到时候拿不回钱,都可以找这个保证人要求清偿。所以,最高额保证针对的债权人可以是特定的,甚至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我们看《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里边是怎么规定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来。首先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计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未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按照《民法典》有关债权确定的两个规定来认定。关键是第二款,大家可能会觉得有点难理解,但没关系,待会我会通过画图的方式来给大家做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我们可以看到,刚才所援引的这个 423 条,其实跟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规则是一样的。前面我们已经讲了,在下面这 6 种情形下,债权就确定了,比如说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当然,如果是最高额保证,就不涉及抵押权人的问题,但其他情形是适用的)。
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起算方式的规定,分为三个层次,这是对法条解读的一个总结:第一,有约定从约定;第二,如果没有约定,且被担保债权履行期在债权确定日前届满,那么就从债权确定日起算(因为在最高额度的保证合同里,可能会约定一个债权确定日,一年、两年或三年等,如果有约定,并且约定这个日子之前发放的债权都已经到期了,那么就从债权确定日再起算保证期间);第三,如果没有约定,且被担保的债权履行期限在债权确定日后届满,那么就从最后的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再来计算保证期间,并且,债权确定是按照最高额抵押的标准来认定。这就是对法条的一个解读。当然,即便有这样的解读,大家可能还是觉得很抽象。为什么说它是难点呢?这是因为它的制度更加复杂。
最高额保证和普通保证的区别:最高额保证一开始被担保的债权额是不特定的,所以债权确定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个前提,也是保证期间起算的一个前提。而担保责任的一般原理是,当债务人自己到期不能清偿时,保证人才要承担责任,无论是连带还是一般。所以,要等到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限届至,才能对保证人苛以责任,保证期间才能起算。但最高额保证跟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起算不同。所以,我们以图形的方式来进一步说明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
大家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时间轴,黄色线条所说的决算期,其实就是债权确定的日期,是合同当中所设定的;上面绿色的债务履行期,大家可以看到有三个段,这三段其实代表了在最高额保证合同覆盖下发生了三笔借贷,每笔借贷都有一个债务履行期,比如有的贷款是一年,有的贷款是两年,最后的终点就是这笔债权履行期限届至的时间。好了,在这样一个图当中我们可以发现,比如说合同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限是 3 年,在这三年内银行发放了三笔贷款,这三笔贷款的履行期,比如都是短期的,有六个月的,有一年的,都到期了,所以我们才会看到绿色的点在黄色的点之前。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什么时候起算?前面的规则里说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那么就从决算期的截止时点来进行计算。计算多长呢?如果你还没约定,那就 6 个月;如果你约定了,比如约定两年就两年,约定 3 年就 3 年。在保证期间内,比如是连带责任保证,你必须要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主张保证承担责任之后,他不履行,这个时候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现在的诉讼时效是 3 年,这大家都是知道的。那么红色这一部分,就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但尚未开始计算保证期间的这段时间,这是第一种情况。这种情况是债权确定期间在后,债务履行期限在前。
下一种情况反过来,同样是一个时间轴,这次,债权的确定期间比较靠前,但是债务的履行期比较靠后。举个例子,比如说,在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我们约定债权的确定期限是一年,但是,在这一年内发放的是三笔贷款,这三笔贷款,有的是一年,有的是两年,这样就可能会发生结算期已经到了,但是债务履行期没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当中又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那根据法律的规定,就是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是从这个点来计算保证期间的,你约定了两年就两年,没约定就 6 个月。在这个期间内,你必须要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承担责任,然后才谈得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所以红色的部分,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但尚未开始计算保证期间的这样一段。通过这两幅图,我想大家就能够理解了。所以,图表图形确实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直观化的一个有力武器。
了解这些规则之后,我要给大家重点说明的问题,会隐藏在这样一个实例当中。同样是一个时间轴,我们可以看到,这是 2021 年 1 月 1 号、2022 年 1 月 1 号、2023、2024、2025、2026 等,等比例地分割这样一个时间轴。
假设案例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确定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 日,就是上面所画的这样一个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请问上述两笔贷款的保证期间起止如何?它明确约定了起算点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那么它的主债权有两笔:第一笔是 2021 年 1 月 1 日放贷的,放贷 100 万,借款期限 2 年,所以到 2023 年 1 月 1 日该还了;第二笔放贷是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放贷 100 万,借款期限 3 年,所以到 2025 年 1 月 1 日才应该还。那么请问,上述两笔贷款的保证期间如何起止?是不是既然已经约定了起止,那就分段计算呗。那第一笔,就从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算两年,这个保证期间就是到 2025 年 1 月 1 日结束;那第二笔,它是 2025 年 1 月 1 号才开始起算,那就从 2025 年 1 月 1 号到 2027 年 1 月 1 号之间是保证期间。这是第一种。
下面我们看案例 2:案例 2 是不同的约定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当中约定,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确定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1 号到 2024 年 1 月 1 号,这还是一样的;但后面不一样了,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它没有说起算点。请问,上述两笔贷款的保证期间起止如何?因为它没说起算点,所以就依据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主债权确定在前,而里边放贷的债务履行期限在后,是不是就应该从 2025 年 1 月 1 号来开始计算两年,那就是 2025 年 1 月 1 号到 2027 年 1 月 1 号之间。
好,大家知道了这样一个不同约定产生不同结果之后,出现一个情况:万一第一笔放贷这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两年的放贷,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该还款的时候发生违约了。固然银行是可以起诉借款人的,因为借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但是这个时候,银行可不可以同时要求提供最高额保证的第三人来承担保证责任?我想这个问题就有争议了。在第一种约定的情况下,它可不可以?可以,因为保证期间也开始计算了,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承担债务的时间,这没有问题。但是在案例 2 下可不可以?争议就出现了,因为案例 2 它没有明确约定起算点,只能依据法定。法定是从 2025 年 1 月 1 号才开始的,所以当 2023 年 1 月 1 日发生违约的时候,银行可不可以去起诉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就存在争议了。保证人可以抗辩,就说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这个时候还没有起算,因为债权最终还不够确定,没有起算,所以不需要承担这个保证责任,让银行等,等到 2025 年 1 月 1 号保证期间起算了,再来起诉他。他完全有可能提出这样一个抗辩。
所以,通过这样一个实例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了:保证期间风险银行怎么来应对?建议重检最高额保证合同,确保有如下表述:各笔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注意,我们明确了保证期间的起算,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进行计算,而且个别债权的保证期间分段来计算。另外,把时间适当延长,不要设置太短,3 年我认为是比较合适的。所以最终,银行风险防范措施就可以归纳为这一句话,就搞定了,免得去滋生是非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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