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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中的法律事务

价格: ¥151
学时数: 完成学习,可获得继续教育 2.5 学时 此课程不能申报CTP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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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养老
  • 法律事务
  • 老龄化
  • 寿命预期
  • 失能
  • 失智
  • 监护人
  • 民事行为能力
  • 财富传承
  • 继承
  • 赡养
  • 防诈骗
  • 司法鉴定
  • 民事诉讼法
  • 霍金
  • 遗嘱
  • 照料
  • 老人
  • 行动障碍
  • 重大民事行为
全文摘要
课程深入探讨了中国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监护权的法律细节及其应用。讨论涵盖了不同顺位监护人的法律地位、监护人选定争议的解决途径、民法典关于临时监护人和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规定,以及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考虑的因素。案例分析强调了监护权变更的法律程序和监护人被撤销后的赡养义务与继承权问题。从理财师角度,提出了关注老年客户行为能力、健康状态以及必要时建议精神鉴定的建议。此外,主讲人详细讲解了监护人的职责和类型,以及选择监护人时应考虑的因素,并呼吁社会关注老年人在财产管理、养老安全和防诈骗方面的法律事务,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和尊严。
章节速览
  • 00:06
    养老中的法律事务探讨
    本次分享主要围绕养老中的法律事务展开,强调了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养老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通过数据和研究,讨论了长寿对个人及社会带来的挑战,特别是失能和失智状态下的养老需求。进一步分析了法律在调整人际关系,尤其是养老过程中相互照料关系中的作用,提出了运用法律规则合理安排养老,确保有尊严的生活是当前的重要议题。
  • 06:25
    2021年中国涉老案件数量与类型分析
    2021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涉老案件总计54万起,其中90%以上为民事行为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和买卖合同等领域。家庭事务中的继承纠纷约12万件,占比较大。此外,赡养纠纷案件也达到了2万多起。这些数据基于已审结的案件,而收案数量可能更高。2022年的案件数量因疫情管控等原因有所减少,但民事案件仍占90%以上。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如上海的大成案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涉老纠纷的具体表现。这些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真实案例,但进行了化名和改编处理以简化案情。
  • 09:26
    大成的监护权争议与养老问题
    一位八十多岁、没有亲生子女的老人大成,由于身体和精神健康问题,需要有人照料。他的养女丽丽提出要成为他的监护人,意图管理他的财产,包括退休金、房屋拆迁款等。目前,大成的财务由他的哥哥和侄女小雅管理,日常生活费用则由他妹妹的儿子阿强支出。丽丽的请求引发了家庭内部的争议,尤其是考虑到她平时并未尽到照顾大成的责任。在讨论监护权问题时,应以老人的核心利益为中心,包括人身安全、生活照料、情感慰藉以及财务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处理。法律是否支持丽丽成为监护人,取决于她是否能真正满足大成的这些需求。
  • 13:00
    养老法律事务:晚年监护、财富传承与财产安全
    本次讨论聚焦于养老中的法律事务,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确认晚年的监护人,包括对晚年监护人制度的介绍以及监护人的不同类型如议定、法定、指定和临时监护人;二是通过财富传承手段,如继承、赠予、保单和信托等,激励赡养人或他人提供更好的养老照料;三是探讨老人财产管理和养老安全问题,包括财产权属的复杂性,尤其是共有状态下的管理,以及防诈骗的相关内容。
  • 14:44
    监护人制度及行为能力的判定
    监护人制度不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对于丧失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样适用。成年人监护人制度主要针对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定一个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和法院判决确认。即使是行动不便或有智能障碍的老年人,只要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辨识能力,就不需要监护人。在进行重大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或立遗嘱时,应由专业人士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诊断和鉴定,以确保行为的有效性。
  • 20:52
    监护人的职责与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负责照顾其生活、医疗及相关费用,必要时需从自身财产中支付。监护人还需尊重被监护人的医疗预嘱,如在深圳试点的制度中,老年人可提前决定在特定情况下是否继续接受治疗。此外,监护人需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开导,理解并尽量顺从老年人的想法和习惯,以促进其身心健康。
  • 23:51
    监护人职责及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原则
    监护人不得随意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例如用拆迁款购买个人奢侈品或高风险投资,除非能确保财产的保值增值且风险最小。监护人还需代理被监护人解决纠纷,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他人损害被监护人时寻求赔偿。监护人应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尊重其意愿和独立行为能力。与照料儿童相比,监护老人更具挑战,因为老人可能有更复杂的情绪和需求。
  • 28:32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探讨与案例分析
    讨论了从保护老年人的角度出发,如何最大限度地尊重他们的意愿,特别是在意定监护人的选择上。提到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临时监护和意定监护四种监护人产生方式,强调在民事领域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优先。通过分析大成的案例,解释了意定监护的概念,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自己指定监护人,以便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此外,讨论还涉及了老年人在选择监护人时的常见决策模式,包括由子女、配偶或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最后,提出了在挑选监护人时可能会面临的实际问题,如子女在国外生活是否适合作为监护人。
  • 32:46
    电影《妈妈》引出的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探讨
    电影《妈妈》讲述了女儿患阿尔茨海默症后,面临监护人选择的问题。在选择监护人时,应考虑情感信任、忠诚度、履职能力、健康状况及意愿等因素。意定监护需长期观察和培养信任关系,并可设定监督机制。若意定监护失效,将依据法律规定,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和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的顺序,确定法定监护人。如果选择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征得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 39:18
    大成案中丽丽与小雅阿强的监护人顺位问题
    在大成的案件中,由于其配偶已不在,养女丽丽作为其收养的女儿,收养关系在1992年前成立,因此其收养关系得到法律认可,丽丽在监护人顺位中排在第二位。而小雅和阿强,作为大成的外甥和侄女,并不属于近亲属范围,他们属于第四类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人,顺位在丽丽之后。当存在不同顺位监护人的争议时,可以通过指定监护人制度解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
  • 42:45
    民法典中的监护人制度与遗嘱指定监护
    民法典规定了临时监护人制度,即在未指定监护人时,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被监护人的临时监护人,以避免被监护人处于无监护状态。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允许监护人通过遗嘱形式为被监护人选定新的监护人。在特定案件中,法院认定某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女儿为其监护人,从而确立了女儿的监护人身份。
  • 45:07
    监护权变更及程序探讨
    讨论了在监护人不适合履行职责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时,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变更监护人。案例分析了因原监护人不适任导致的监护权变更问题,并提及了其他愿意承担责任的人或组织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情况。此外,强调了通过法院程序进行监护权变更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谨慎态度。
  • 50:04
    变更监护人后养女的赡养及继承权问题
    讨论了在监护人变更后,养女是否仍需支付赡养费以及是否仍享有继承权。法律规定,即使监护权被撤销,有赡养义务的人仍需支付赡养费。同时,即使收养关系被解除,养女在法律上仍保留继承权,除非通过法律途径明确解除。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展示了老人因养子长期不善待,最终决定解除收养关系,以避免未来可能的财产和监护权争议。案例强调了在解除收养关系时,需要通过新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 54:46
    理财师在面对老年客户时的行为能力评估
    当理财师遇到老年客户时,应特别关注其行为能力,包括是否完全行为能力、现实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在没有证据表明老年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假定其有行为能力。若有怀疑,建议其亲属带老人进行精神鉴定或其他医疗手段。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需依据法院判决和司法鉴定。在客户主张监护人身份时,需审查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交流时应礼貌建议老年人填写两个联系人,以便在其认知能力下降时,有人合法打理其财产,确保财产安全。
思维导图
原文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跟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养老的主题 —— 养老中的法律事务。我们都知道,2021 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 2.65 亿,中国进入了老龄化时代。这是大数据的统计,但具体到每一个个体,我们能老到什么程度?大家看到这张表,这是北京当代金融研究院根据联合国数据,对中国 20 世纪 60 年代到 90 年代出生人群的预期寿命统计图。从中可以看到,活到百岁的概率是怎样的:80 年代出生的人,大概有 20% 以上能活到百岁;90 后出生的人,大概有 35% 以上能活到百岁;1998 年出生的女性,大概有近 45% 以上的几率能活到百岁。
活到百岁不仅是统计数字上的现象。我们都知道,2022 年中国 90 岁以上的老人已达到千万人,其中 95 岁以上的老人有四万多人。长寿是我们中国人必然会经历的事情。那长寿养老意味着什么?无非是三样:经济上的供给、身体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有人说 “我不怕死,但我怕老”,这是什么意思?这里的 “老” 指的是:当我们虽然年纪大了,但身体健康、自理能力强时,我们只是年纪大,并未衰老;而衰老意味着我们可能处于失能和失智的状态。
这是一份 2021 年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对于中国人来说,活到 74 岁的人,平均预期余寿还有 14 年,其中健康状态下约有 8 年半。失能并非一步到位,而是从轻度到中度再到重度的过程。数据显示,65 岁到 74 岁失能人群,轻度失能生存时间约 2 年半,中度失能约 1 年半,偏重度失能不到 1 年,重度失能不到 1 年,最终走向人生终点。而 95 岁以上的老人,平均余寿约 5 年多,健康时间约 1 年多,随后逐渐进入重度失能状态,约 3 年多后走向终点。
我们所说的 “养老”,很多人害怕的 “老”,其实是害怕处于失能状态。在健康且能力强时,我们无需依靠他人照料,能很好地安排生活;但当处于失能失智状态时,必然需要寻求他人帮助和照料。当与他人产生照料关系时,才是真正涉及 “养老靠人” 的状态。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每个人能自理时,法律规则以隐性状态发挥作用;但当与他人发生交往时,法律规则则以显性状态约束我们的行为。因此,我们今天讨论的法律事务,就是当我们与他人产生交往关系时,法律规则如何调整、现实中会产生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规则安排养老、让我们有尊严地生活 —— 这就是我们今天的话题:养老中的法律事务。
我是北京当代金融研究院的刘东华,是一名专职律师,目前花很多时间帮助金融研究院开发法律事务相关课程。今天很高兴与大家交流这个主题。谈到法律事务,我们先看看现实中的涉老纠纷状态。这里展示的是 2021 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涉老案件数量,包括一审基层法院、二审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等审理的涉老案件(部分案件可能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2021 年涉老案件总计 54 万起,其中 90% 以上为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领域。其中,家庭事务中的继承纠纷可达 12 万件左右(前为结案数,后为收案数,供参考)。继承案件中,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执行等纠纷;赡养纠纷案件也达 2 万多起。2022 年公开数据报道显示总数约 30 多万件,可能因疫情管控等原因数量减少,但分布比例与 2021 年相近,90% 多为民事案件。
这些涉老纠纷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表现?我们以 “大成案件” 为例说明(本课程引用的案件多提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真实案例,罗列裁判文书字号,进行了改编,名字均为化名,案情已提炼简化,如需了解原貌可查询原始文书)。
大成案件是真实案例,发生在上海。大成出生于 1937 年,现已 80 多岁,妻子去世,无亲生子女,父母已故,有哥哥、弟弟和妹妹。他收养了弟弟的亲生女儿莉莉作为养女,但莉莉平时对他不管不顾。大成平时与妹妹的儿子阿强共同生活,财物照料由哥哥及其女儿小雅管理。许多家庭如此生活:与亲生子女不亲,但有亲戚照顾,相安无事;但一旦有事,纠纷便起。
两件事引发纠纷:一是大成年纪渐长,患上器质性精神障碍及老年疾病,看病、拿药、护理均需有人关照,医疗支出和事务该由谁处理?二是 2019 年大成房屋拆迁获得一笔拆迁款,莉莉提出要做大成的监护人。显然,她奔着大成的财产而来 —— 大成有退休金、拆迁款及其他财物,她想管理、监管并控制这些财产,甚至期待继承遗产。而目前财物由小雅监管、阿强支出,莉莉无法插手,故提出异议。
我们今天谈养老,核心是老人(即大成)。我们更应关注大成的利益:他需要人身安全保障、生活照料、情感慰藉,费用需有人打理,事务需有人处理,也需要固定监护人。而莉莉若仅为财产想做监护人,法律会支持吗?
带着这个案例,我们来看养老中的法律事务,将介绍三方面内容:一是晚年如何确认监护人(晚年监护);二是如何运用财富传承手段(如继承、遗赠、赠与、保单、信托指定受益人等)激励赡养人或他人给予老人良好照料;三是财产管理与养老安全问题,特别是老人财产权属的复杂性(尤其是共有状态)及防诈骗相关内容。
首先进入第一个主题:晚年监护与确认监护人,包含五方面内容:1. 老年监护人制度的基本介绍;2. 监护人的类型(意定、法定、指定、临时监护人);3. 变更监护的相关内容。
我们先谈什么是监护人。大家更熟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第一位监护人是父母,父母不在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可作为监护人。对于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人。老年人是否需要监护人?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法律默认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需为其指定或确认监护人。因此,老年人虽瘫痪在床、行动不便,但若对自己行为有完全辨认能力,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监护人。我们强调的是 “行为能力” 而非 “行动能力”,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辨识能力,且需经法定特别程序认定(如司法鉴定、法院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特别程序,未经程序不得认定。现实中,虽有精神病医生对失智、失语或精神障碍者作出诊断,但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认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依据(医生诊断具有一定证据效力,可能影响民事行为效力)。
当老人处于瘫痪、失语失智状态时,不能简单认定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当老人要做出签合同、写遗嘱等重大民事行为时,最好由专业人士对其精神识别能力进行诊断和鉴定。例如,《时间简史》作者霍金是重度肌无力者,通过眼珠移动借助电脑交流,神志清晰,属完全行为能力人;但他最后写遗嘱时,精神科医生仍对其进行精神鉴定,认定其对立遗嘱行为有完全清晰的认知、知晓法律后果,其遗嘱才被认定有效。因此,若认为老人存在行动或智能障碍,其从事重大民事行为时,最好有医生对其精神状态作出明确诊断,避免行为效力被质疑。
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首先要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我们常看到老人走失的寻人启事,责任在于监护人 —— 监护人需尽责看管,即便困难也应想办法履行职责。
第二,他要来照护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和相关费用。当被监护人需要支付相应费用时,可先用被监护人自有财产支出;当被监护人资产不足时,监护人还需从自己腰包掏钱为其支付。同时,监护人还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 有些老年人对自己未来的医疗情况有明确想法,会提前立下 “医疗预嘱”。目前,深圳已试点这一制度:有的老人表示 “到某种情况就不再继续治疗,不做开颅等创伤性治疗”,也有的老人要求 “任何时候都要抢救”。这两种截然不同的预嘱(救护或放弃治疗),若老人提前立下,监护人应当尊重其选择与嘱咐。
第三,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开导。对待老人不同于孩子,不能用 “教育” 一词,而应 “开导”。所谓 “孝顺”,“孝以顺为先”,即顺着老人的思路、习惯和想法,先理解其想法(即便我们不认同,或其与我们的生活、思维方式不同,但站在老人角度可能有其合理性)。若想法对老人有伤害,需引导其换角度思考、想开;对于无伤大雅的事,顺着老人更是真正的孝顺 —— 让他开心,才能身心更健康愉悦。
此外,监护人还要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 这可能是莉莉最看重的一点。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并非随意使用。例如,莉莉能拿大成的拆迁款给自己买 LV 包吗?当然不行!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买包与大成利益无关,显然违规。那莉莉能否拿大成的钱买股票,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法律要求监护人秉持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管理财产,股票投资风险过高:若盈利,收益归被监护人;若亏损,只要有人异议并证明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票投资不适合用于被监护人财产管理。
从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角度,监护人需作为其代理人参与纠纷解决。例如,患阿尔茨海默症的老人若因健忘、暴力倾向造成他人损伤,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诉讼、协商解决纠纷;若老人在医院被护工疏忽导致摔伤,监护人需为其寻求救济和赔偿。
需特别强调,监护人应从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角度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对其能独立从事的行为,应尊重并协助。监护老人比监护孩子更难:虽家政人员照料老人的工作内容(做饭、陪遛弯)看似比带孩子轻松(带孩子需全天候照料吃喝拉撒),但许多家政人员更愿意带孩子 —— 不仅因收入可能更高,更因老人会表达情绪、提出要求,伺候起来更麻烦。这也是许多老人与子女或他人不易相处的重要原因,但从保护老人角度,仍需最大限度尊重老人,站在其立场维护利益、构建和谐关系。
老年人的监护人如何产生?从产生方式看,有四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临时监护、意定监护。在民事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若其意定监护合法有效,应优先适用。以大成案为例,大成想让小雅做监护人,试图通过意定监护实现,但莉莉主张自己作为养女是法定监护人,且大成实际与阿强、小雅共同生活,监护状态较复杂。那么,大成的意定监护能否成立?
意定监护是《民法典》(前身为《民法总则》)规定的新监护制度,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监护人,由其承担生活照料、财务打理等职责。意定监护需以书面形式确定,且最好与选任的监护人提前协商一致,避免自己丧失行为能力后对方拒绝履职。
指定意定监护人时,可选择哪些人?一般优先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数据显示,60% 的老年人将决策权交给子女,其次是配偶;但 35% 的老年人无人照料,此时可选择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如工作单位、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或公益组织)。
若面临选择监护人的问题(如儿子在境外、自己在国内,是否选其作为监护人?),或参考电影《妈妈》中女儿确诊阿尔茨海默症后选择母亲作为监护人的情节,该如何合理选择?建议考虑以下因素:
情感与信任度:核心是信任监护人的 “忠诚度”—— 对被监护人忠诚,以其利益最大化为行动准则。可通过长期观察培养信任,还可设定 “意定监护监督人”,监督监护人履职是否称职。
履职能力:
地域因素:若监护人远在境外,可能不适合履职。
财产管理经验:需具备财物打理能力。
自身条件:包括体能、智能、健康状态,理想情况下,监护人应比被监护人生存年限更长、健康安全程度更高。
救济机制:可设置多个监护人(如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约定当第一顺位监护人不履职时,由第二顺位接任;若均不履职,可由居委会等法定组织担任。
监护人意愿:需与监护人充分协商,确保其愿意履行职责。
回到大成案:2019 年,大成与小雅、阿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指定小雅为监护人、阿强为监督人。但 2020 年,大成经司法鉴定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签订协议时(2019 年)大成已患病,其行为能力存疑,协议效力被质疑,法院最终宣告协议无效,意定监护未能生效。
在意定监护不被法院认可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监护。对于老年人,法定监护顺位如下:
第一顺位:配偶。
第二顺位: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三顺位: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在大成案中,莉莉作为养女,属于第二顺位法定监护人;小雅和阿强是大成的外甥和侄女,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 “近亲属”(近亲属仅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第四顺位 “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顺位在莉莉之后。因此,若莉莉主张担任监护人,原则上应优先于小雅、阿强。
但不同顺位或同一顺位的监护人(如父母、子女多人)之间可能就监护权产生争议:可能互相推诿不愿担任,也可能争相担任。此时,需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当存在异议的时候,会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当存在异议的时候,适用指定监护人制度,就是相关的人可以请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是民政部门,来指定谁当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由法院来指定监护人。对于没有指定之前,我们《民法典》规定了一个临时监护人制度。临时监护人制度,就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来当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先不指定你们任何一个人 —— 因为还没指定,还没通过程序的指定。包括由居委会和村委会指定完之后,也许有人说 “你指定的不好”,他还要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再指定一次,这都是可能的,但是这需要时间、需要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能让被监护人处于一种无监护的状态,那就是法律规定了,《民法典》规定了,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担任他的临时监护人。
谈到这个时候我们还有一个概念,我们的《民法典》还规定了叫 “遗嘱指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是什么?就是指的是监护人,比如像刚才说的那个,奚美娟扮演那个角色里面的她妈妈吴彦姝,她如果是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妈妈作为女儿监护人,但是妈妈重病,或者走到了临终的状态,她为女儿(已经处于失智状态的这个女儿),可以为她再找一个监护人,在她的遗嘱中写明 “希望谁谁谁做自己的女儿监护人”,这叫遗嘱指定监护,就是通过遗嘱的形式,为自己的被监护人再选定一个监护人,这叫遗嘱指定监护。这个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也是我们《民法典》新规定的内容。
在这个案件中,大成我们看他的监护情况,我们刚才说了,意定监护是不能成立了,要走法定监护。法定监护的时候,莉莉她就提出了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的诉讼。在这个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了大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指定了作为女儿的莉莉成为大成的监护人,所以莉莉通过这个诉讼实现了她的监护人的身份。我们说这个案件的判决,总是觉得有点草率,那法院为什么不去了解一下谁最适合做大成的监护人?但是我们也许在这个案件中,莉莉提出来的这个宣告大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可能是瞒着小雅或者是阿强,或者是也许是小雅、阿强他俩虽然知道了这个诉讼,但是忽略了整个程序,他们没有参与进去,所以法院就指定了莉莉做了大成的监护人。但是我们都觉得,这种指定实际上是不好的,对大成是不好的,对不对?也不利于大成的未来的养老的生活。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我们还规定了一个补救的方式,叫 “变更监护人”。当我们发现原来的监护人存在着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的这种情况下,或者是他怠于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但是他又不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去委托给别人,让别人来做,他又霸着这个位置,这种情况下对被监护人当然是非常不利的情况下,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变更监护人,就是撤销原来的监护人的监护权身份,由愿意担当监护人的人来做他的监护人,是有这个特殊的程序的。
那我们还说,除了愿意担当监护人的这些人可以提出变更监护人,其他人、其他组织,比如是我就听说一起案件,一个家政服务员、一个保姆去伺候一个老太太,她就发现到了那家之后,那个老太太非常可怜,坐在轮椅上,她的女儿(就是老太太的亲生女儿)还会打那个老太太的耳光,不给老太太每天就给她一个馒头吃,也不给她什么菜吃,也不给她什么肉吃。甚至于老太太给这个保姆(就是她的这个保姆)说:“你能帮我去端一碗鸡汤吗?给我一个鸡翅吧,我想吃肉。” 实际上保姆都可以吃到这些东西,但是她不给老太太吃,保姆也不敢去违逆这个女主人。然后老太太甚至于给保姆说:“你干完这个月你就别干了,你走吧,你走了之后我就去死,如果你在这的时候我去死,会给你添麻烦的。” 我听说了这样的事情,我觉得非常气愤、非常气愤,我就说:“我要去举报她,我要去举报她,你告诉我她是在哪个地方,她的家庭住址是哪,我要找她居委会去控告她,或者说我找相应的部门去要干预这件事情,不能这样虐待老人了。” 那像我,我是提出这样的异议的情况下,我是想当她监护人吗?我当不了这个老太太监护人,但是我作为其他的人来说,我可以向其他的机构求助,比如像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组织、残联组织,还有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向他们求助,他们是有责任而且有能力去来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这种请求的人。我会向他们检举,我们可以这样去,对于我们看到的不平的事,可以主动的去参与一下,干预一下,去帮他寻求到合适的解决的路径。如果要想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话,当然必须要通过法院的程序,由法院判决。
当然在大成这个案件中,小雅他们真的行使了这个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要变更监护人,法院会非常地谨慎的 —— 因为他变更监护人,实际上是让子女(大成的女儿莉莉)她摆脱了自己的这种监护的职责,而大成会将他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交代给一个非子女、非近亲属关系的这么一个人,所以法院也会非常谨慎,在这个案件中审理得非常谨慎。他会多次征询大成的意见,然后大成也表示,他不愿意跟莉莉生活,他不愿意跟莉莉生活,他也不愿意见到莉莉,他愿意跟小雅一起生活,愿意跟阿强一起生活,所以在这个情况下,法院就同意了这种变更监护人,变更小雅为大成的监护人。
我们说变更了监护人之后,莉莉还需要支付赡养费吗?因为她毕竟是他的养女,需要支付赡养费吗?需要的。我们法律也规定了,作为有赡养义务的人,虽然被撤销了监护权,但他还是必须要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相应的赡养费。
那我们还想进一步再想一步,莉莉被撤销了监护权,她在尽赡养义务,当大成身故之后,她可以继承大成的财产吗?她的继承权消灭了吗?当然没有,对不对?她仍然在法律上还是大成的女儿,她还是具有法定的继承人的资格的。
我也有一个真实的案件,我认识的一个老人也是,都 92 岁了,她要和自己 67 岁的养子解除母子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我说:“你为什么,这六十多年的母子情谊?” 她就觉得,这个儿子脾气特别不好,在她和老伴生病的时候,儿子总是甩臭脸,然后不耐烦,然后老伴去世的时候,也是很寒心对这件事情,对这个儿子很寒心。然后她还说:“我自己在疫情期间,儿子来看我,因为当时大家都是封闭状态,她自己也不能出去,她也为了安全,她也不出去,希望孩子来照顾她,她说儿子一个星期就给我来了一次,给我拿了五个馒头,什么都没给。” 然后所以她就觉得,这个事情对她伤害很大,她就想解除这个关系。我说:“我们跟孩子去谈一谈,让他改变一下态度,让他改善一下他对你的关系,让他理解,更好的来照顾你。” 她说:“不要不要,我不要跟他有任何的关系。” 还有一个原因,这个老太太实际上是跟她的丈夫是,她丈夫是再婚的,她是初婚,她丈夫是再婚的,她丈夫有一个女儿,当时他俩结婚的时候,那个女儿已经成年了,但是也是她的继女,但是她继女对她挺好的,一直在赡养她,继女还有自己的孩子,都对她老太太还是有赡养的。她就说:“我要解除跟这个儿子的收养关系,然后我有继女来照顾我就很好,我自己现在也住在养老院,也很好。” 她就坚持要跟他解除收养关系,最后她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还是跟这个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到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她一定要解除?她有好几个理由,第一,她不希望自己的未来的人生再跟这个人(这个孩子)产生任何的关系,如果这个养子还是拥有养子的身份的话,他可以用他是她的子女这种身份,可以做很多的事情,去行使自己的监护权,甚至于可以要求自己担任她的财产上的管理人,他会对她的未来的(这个老太太的未来的)医疗、住宿,包括养老的安排,他都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还有,当她去世之后,她的财产、她的遗产,这个儿子一定会来主张,会来跟她的继女(就是他这个姐姐)会来跟她产生争议,因为他拥有权利、拥有这个身份,老太太就坚决要解除这个身份,以免后患,她最后就解除了。
在这个案件中,大成这个案件中也是这样子的,也要求与莉莉解除了收养关系,他要解除这个收养关系,由谁来做这个事情?当然是要由他的变更之后的监护人,新的监护人是谁?小雅。由小雅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来起诉解除了收养关系。
好,我们通过前面对老年人监护人的介绍来说,作为我们的理财师需要关注的是,当我们碰见了老年的客户的时候,我们要关注一下他的行为能力 —— 他是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还是无行为能力,这是要特别关注一下的,要关注他的失能的状态,还有失智的一个状态。如果对于老年人,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他是丧失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假定他是有行为能力的。当我们产生了怀疑,对他的行为能力和智力的能力有怀疑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向他的亲属提出建议,让他们去带老人去做一下相关方面的精神上的鉴定,或者是要履行一些其他的医疗的手段和手续。如果真的要确定他的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话,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法院的判决和认定,和司法鉴定的一个诊断的结论。如果有人主张是老年人的监护人的情况下,我们要看一些相关的身份的证明文件,比如像他有意定监护的这种协议,还有像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是法院的一种判决书,或者指定机构的一种指定文书,像居委会开具的一些证明,指定了谁谁谁做监护人。当然我们跟客户交流的时候,我们不能直接就说 “你给他找个监护人”,或者说 “你是不是有监护人”,这种都是非常不礼貌的,对不对?不是很礼貌了。但是我们最关注的就是说,他可能客户他会填联系人,我们对于老年人的客户来说,我们建议他可以填两个联系人,联系人基本上来说,就是他比较信任的、可能未来会对他的这种财务进行管理这样的人员,所以我们可以建议他填两个人,可以有一个顺序、顺位的这样的人,可以以保证我们老年人的这种财产安全,以及他自己的这种认知能力当下降的情况下,可以有人帮他做一个合法的一种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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