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安保险公司的陈先生:目前各保险公司不可能推出专门承保巨灾的保险。首先这种保险的限制性很强,比如海啸只适合沿海地区,地震只适合地震高发区,所以即使有这种保险谁来买也是个问题。另外这种巨灾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有可能承保的保险公司都不存在了,所以大部分保险都把地震、旋风、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作为免责条款。如果在某些巨灾高发区,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把特别容易发生的灾难作为保险责任,但是相应的费率会比较高……>>更多 |
| ·地震险在我国保险制度中的变革 |
| 1、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1988年版)》条款和涉外财产险(包括修订前的《财产一切险》和《财产保险》条款)在主险中,均包括了地震责任。但在1995年和1996年,该公司对企财险条款经过修订后剔除了地震责任,并且对于企财险扩展地震责任进行了限制。 |
| 2、2001年1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该通知对承保地震风险作出了限制。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企财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责任,如果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确实需要扩展地震责任的必须逐案报保监会批准。 |
| 3、但2002年年底,按照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的精神,保监会取消了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就在此列。 |
| 结果:这样一来,企业财产险中地震保险的自主权其实已经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另一方面,家庭财险在我国发展缓慢,其业务量在各大保险公司中的份额很小。 |
| 各家保险公司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时间不大相同。比如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1999年、2000年时,对于家庭财产险在“地震”方面还有相关的理赔条款。但从2001年开始,该公司就完全取消了对“地震”自然灾害的个人财产险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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