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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动债投资纠纷频传 将研议适用集体诉讼规定

发布时间:2008-05-2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邱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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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型金融商品短期内恐怕难适用投保中心集体讼诉规定。金管会内部讨论后初步认为,因法律适用上的认定尚有争议,长期仍须修改投资人保护法方式,让结构型金融商品适用集体诉讼,短期只能尽量协助维护投资人权益。

    连动债投资纠纷频传,民意代表跟主管机关不断接获民众申诉案件。为替投资人争取权益,金管会也积极研议是否能引用「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规定,让这类结构型金融商品投资人,能适用投保法中的集团诉讼规定。

    经过多次会议研商后,金管会内部初步决定,长期仍将朝修法方式,将结构型金融商品适用集体诉讼规定,在法修改前,证期局及银行局也会尽量协助投资人维护权益。
 
    有关官员昨(27)日表示,长期要走修法方式,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适用上尚有争议。由于有些结构型商品的设计相当复杂,是否认定为有价证券,适用投保法中的集团诉讼,各方仍有不同见解。

    有人主张,连动债最简单的就是类似可转债型态,可转债就是有价证券的一种,除此,连动债有的是会再连结一个选择权,如几个月后,当股票价格达到某种价位时,投资人是否放弃选择权等,选择权就是期货商品的一种。

    有价证券跟期货商品都是投资人保护法适用的范围,因此要让结构型金融商品适用投保中心的集团诉讼规定,并非完全没有空间。

    但也有人认为,结构型金融商品属于财富管理业务,通常是经由银行信托部门销售,属于信托业务的一种,不是投资人保护法规定的有价证券或期货商品,因此若要适用投保中心的集团诉讼,初步看来有困难。

    而且将来诉讼对象是销售的银行还是国外发行机构,可能也是另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官员表示,近来因连动债投资纷争频传,外界才会希望投资人有救济的途径,当有投资纠纷时,如果投资人个别去告,可能会很麻烦,如果投保中心可以出面协助集体诉讼,对投资人权益会更有保障。

    目前来看,必须等修法后,结构型金融商品才能适用集体诉讼规定,但金管会主委胡胜正也已指示证期局及银行局,应尽量协助维护投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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