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库网 > 理财资讯 > 今日理财 > 正文

金融理财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07-11-02 来源:金库网 作者:
字体: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CFP(国际金融理财师)和AFP(金融理财师)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专业水平,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根据《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制定《金融理财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是指持证人为维持和提高专业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教育项目。

  第三条 CFP 或AFP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持证人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总学时是获得CFP 或AFP 资格再认证的前提。

  第四条 金融理财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继续教育贯穿持证人的整个执业生涯,持证人应本着“自觉、自学、自律” 为主的原则积极参与各类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五条 持证人应参加有组织或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六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授权的专业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类继续教育;

  (三)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可的持证人所在单位举办的相关内容学习和活动;

  (四)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 符合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要求的自学项目;

  (二) 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三) 担当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或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演讲人;

  (四) 以CFP 或AFP 身份参加理财或宣传推广CFP 事业的各类活动;

  (五) 参加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六)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报告周期,继续教育的报告期从持证人取得资格认证的签发日开始计算。在每个报告期内:持证人须完成30 个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周期不得少于3个学时。

  上一报告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报告周期。

  第九条 自学项目的内容是与金融理财有关的报告、书籍、期刊及音像制品等。

  第十条 持证人参加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 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但累计时间不得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20%。

  第十一条 持证人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当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2 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8 个学时;

  (二)公开出版一本专业著作可确定20 个学时,每一报告期最多可确认20 个学时;

  (三)公开发表专业文章,每篇可确认2 个学时,每一报告期最多可确认10 个学时;

  (四)以CFP 或AFP 身份参加理财或宣传推广CFP 事业的各类活动,每次可确认2 个学时,每一报告期最多可确认10 个学时;

  (五)自学项目:4 个小时折算为1 个继续教育学时,但累计不能超过继续教育总学时的60%;

  (六)参加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每一报告期可确认10 个学时。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及学时,由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持证人必须在报告周期结束前三个月内按照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持证人,可以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继续教育报告期: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十四条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授权的继续教育机构。

  继续教育机构的名录将定期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网站(www.fpscc.cn)上公布。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的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继续教育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继续教育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报告继续教育活动实施情况。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和审核

  第十七条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负责审核、确认和登记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继续教育要求或继续教育学时不足的持证人须补足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 年,并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提交没有依据的、错误的或虚假的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是违反《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将依据《金融理财师纪律处分办法》对有以上违纪行为的金融理财师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 年5 月25 日起实施。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相关关键词: 金融理财师 CFP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请您注意

·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人员有权删除留言

·本网有权转载引用留言

·留言表明您已接受上述条款